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医疗费用和因失业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失业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受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相关法条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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