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
2.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项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
3.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证明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
5.按前款原则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6.丧葬费按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7.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在我国,在具体处理中需要考虑受害者的残疾程度,最严重的是死亡,所以具体的赔偿金额也更多,包括受害者的工作损失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