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一次性医疗费用和具体误工费用进行赔偿。
(1)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疗检查的费用。治疗和康复培训所必需的费用。《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证明,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培训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等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差额赔偿的原则,实际费用为赔偿金额。对后续治疗费用采用定型化赔偿标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治疗后体征固定,残留功能障碍确实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者伤害尚未恢复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公平性,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在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者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接收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根据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工作损失。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工作损失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者按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该解释没有对工作损失的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固定收入必须有法律证明;(2)固定收入必须由受害人实际减少。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供应单位未扣发或者全部扣发收入的,不得赔偿或者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