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项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赔偿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损害赔偿标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2.死亡补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16岁以下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7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在死者死亡或残疾人丧失工作能力之前实际支持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计算。16岁以下的人将被抚养到16岁。无劳动能力的人将被抚养20年,但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至少减少一年,至少不少于十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他被扶养人将被抚养5年。
4.交通费用: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必要费用计算。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人们对汽车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在汽车数量增加后,由于汽车的原因,自然会发生各种交通事故。对于需要确定赔偿的项目和相关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