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赔偿每次事故: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