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风险的,应当逮捕:
(一)新犯罪的可能性;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四)可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
(5)那些试图自杀或逃跑的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将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存在社会风险的考虑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保释等待审判,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违反保释等待审判,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因此,逮捕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也不一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原则上,罪犯也有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