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按照一般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共同购买的财产由当事人共同所有,可以确定共同所有。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相比进行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如生活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则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另一方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可以看出,在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将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我们不能简单地确定它是共同的、共同的还是个人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