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及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及地址;
(2)诉讼请求部分应当说明其对婚姻状况的态度、子女离婚后监护权的所有权、监护费的承担、婚姻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置等;
(3)主要陈述婚姻状况、离婚原因和诉讼请求。婚姻状况应当说明何时结婚,在哪里登记;从相识到婚姻的具体情况;婚后是否有子女、年龄等情况;现在是否分开,分开多久等。
(4)离婚原因:说明婚后的感情;是否经常争吵,争吵的主要原因,被告现在的态度;如果离婚案件是由第三方引起的,起诉人必须提供证据。
(5)说明起诉时提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自行签字或盖章,起诉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