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指以行为或不作为的形式摧毁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行为的形式,如殴打、责骂、恐吓、限制个人自由;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生病时不治疗。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赡养、赡养义务的一方,故意不履行年老、年轻、生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赡养、赡养、赡养的另一方的义务。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应依法行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