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抚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抚养费用。给付抚养费的期限正常是到子女成年为止,当然,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二、尚在校就读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抚养费用正常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但也有可能存在特殊情况而提前或延后结束抚养费的给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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