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因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此,可以看出,如果妻子在没有丈夫的情况下流产,丈夫要求赔偿的将不予支持,这可以说明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说法是无效的。
虽然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但只有夫妻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这种生育权。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发生冲突,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1)一方要求生育,另一方不同意生育;
(2)未经对方同意,男方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导致女方怀孕;
(3)妇女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终止怀孕。在司法实践中,男子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不支持妻子在离婚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或妻子擅自终止怀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