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分割所得价格;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当事人按照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视为个人赠与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