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

(1)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百零六十四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者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协议和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属于各自的,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应当按照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一百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支持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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