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或者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