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入。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军人名义分配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分配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分配的金额。具体年限为70岁与军人参军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婚姻法解释(3)》第五条婚后夫妻个人财产的收入,除水果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该房地产可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的房地产。注:《婚姻法解释3》:第五条夫妻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入,除水果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进一步明确,事实上,个人财产的投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水果和自然增值。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需要一人分一半。如果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会分享,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离婚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