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计算营养费用的前提是:医院出院诊断证书上有出院后加强营养的说明。计算方法:营养补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支付的金额。此外,营养补偿标准也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不超过医疗费用的20%。需要增加营养的常见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一般400ml以上);
(2)老年体弱受伤严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切除等;
(4)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的其他原因;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大面积烧伤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