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来解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为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使侵权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损害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天。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不能调解或者调解失败的,责任方未按照调解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审理,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起诉时,应当撰写起诉书,准备与诉讼请求有关的各种证据和身份证复印件,如事故证明、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如果是单位,还应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公共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