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逃逸,首先,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其次,交通事故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限制,不仅应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后未逃离(或未逃离)事故现场,而且在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逃跑后,也应视为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情节加重犯的,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来确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其次,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他不知道事故,自然就不可能有逃避法律调查的动机,也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行为。
第三,虽然对受害人履行了救援义务,但逃避责任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从现场逃跑,但也可以将受害人送往医院逃跑,甚至躲在现场。对于肇事逃逸行为,应区分是否造成严重的犯罪事实,如果不造成人员登记,只是普通刮擦事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或拘留,但造成人员伤亡,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