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修订的旧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明确的说明,该条款就不有效。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明确提示保险条款;如果没有明显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免责条款将无效。经审理,法官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得逃跑是每个公民都应该知道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金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完全理解该条款的含义。保险公司已履行解释义务,无需特别说明。
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向金支付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但不支持第三方商业保险赔偿金10万元。肇事逃逸者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肇事逃逸不予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偿的协议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豁免条款。根据2009年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注意和解释豁免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两项义务,该条款对黄金无效。保险公司豁免条款在保险法领域有效,豁免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避免无限承担保险责任,免除或减轻保险义务,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险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金于2009年2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早于新保险法颁布的时间。因此,该判决应适用于2002年修订的旧保险法。
关于豁免条款的有效性,2009年的新保险法更加严格。在实践中,新保险法颁布前签订的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没有明显提示豁免条款。例如,根据新的保险法,这些豁免条款将无效。同时,对肇事逃逸者的商业保险赔偿无疑会降低逃逸者的非法成本,增加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与商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移自身责任而投保的保险类型。强制保险具有更多的公益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损害,维护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基于上述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交通事故逃逸纳入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强制保险是每个拥有汽车的司机必须支付的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的,只要行为人不违反交通事故的法律实施,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般保险公司也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