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之一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之一的,可以拘留15天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暂时扣留;交通事故造成轻伤,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坏、移动、修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