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最长报告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记录,并在三天内决定是否接受。
经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经核实不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警;所谓立即,即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认为事故责任应迅速确定和处理;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以便更准确地收集相关证人、证词、证据和直接证据。简而言之,立即报警是规定,是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没有明确规定报告的最长时间。
当然,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它可能不会立即报警,推迟了宝贵的报告机会。例如,我认为我当时可以和解,但后来对方逃避了责任,没有承认。因此,第十二条对事故现场未及时报警的,也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与事故现场立即报警相比,后续程序要麻烦得多,第一个条件是保存事故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责任;交警部门也可能决定不接受,因为你没有及时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