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颁发地车辆管理办公室将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录在国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跑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司机可能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责任,但如果逃跑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司机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