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计算营养费用的前提是:医院出院诊断证书上有出院后加强营养的说明。计算方法:营养补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支付的金额。此外,营养补偿标准也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不超过医疗费用的20%。需要增加营养的常见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一般400ml以上);
(2)老年体弱受伤严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切除等;
(4)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的其他原因;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大面积烧伤者。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