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债权申报方式:
1.债权人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录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开户银行、债权申报金额、债权申报证据、财产担保、申报时间、联系方式等必要条件。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登记上述债权。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行使全部债权并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申报未来可能承担的债务。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申报的债权,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2.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