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2.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接受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接受或者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