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同意将房子赠给未成年子女。
夫妻根据离婚原因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目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承诺协议。事实上,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而终止,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则应视为夫妻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没有欺诈和胁迫,赠与就不能依法随意撤销。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归子女,并已离婚。赠与属于道德义务和承诺。如果任何一方想返还财产,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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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