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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