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方想退房,买卖双方通过协议、判决或仲裁终止合同,撤销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并退房,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买方发出退房通知。如果买方要求退房,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提出;
(2)办理各种手续。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负责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终止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
(3)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在买方发出退房通知后将所有购房款退还给买方,并完成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1)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再提起诉讼。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先与开发商协商,以节省诉讼费用。
(2)索要违约金和相关税费。如果开发商因违约而退房,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开发商必须按约定赔偿。
(3)首付,月供利息可赔偿。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