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4)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拘留嫌疑人;
(5)提交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审查;
(6)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需要继续调查;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和审查。累犯、犯罪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保释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