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候审一般由调查机关执行,一般由公安局、检察院直接处理的案件也可以执行。被保释候审人的义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如果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播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通知被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播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