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逃跑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告但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告但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