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登记费.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后期治疗费(附医疗机构证明)等原始文件。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我照顾能力的时间。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我照顾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残疾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设备的制备情况确定。
4.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5.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通事故处理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前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转移到医院。以及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项的住宿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6.住院食品补贴。客观的外国治疗不能住院住院住院食品补贴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品补贴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本人的实际住宿费和食品费用。(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标准支付)
7.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
8.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水平,根据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死亡赔偿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按照普通适用设备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辅助设备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1.丧葬费按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12.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和结算。赔偿范围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赔偿。情节越严重,赔偿项目越多,金额就越大。赔偿是根据残疾评估水平进行的,如果是残疾评估水平。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也可以再次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应由赔偿人支付,但评估应先支付,双方应先预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