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之一。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其次,交通事故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限制,不仅应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后未逃逸(或未逃逸)事故现场,而且在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逃逸,也应视为交通事故逃逸。
《解释》第四条规定,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6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任相同;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超过60万元。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然而,从理论上讲,刑法对因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本书认为,因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局限于过失,因为交通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该是过失。
因此,《解释》规定,为逃避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调查,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