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间谍专用设备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设备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秘密侦察和联系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但使用不当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此外,秘密联系、截获等设备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这些间谍设备的生产、配售和使用。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安全部确认了盗窃、盗窃等专用间谍设备的范围。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听、窃取专用间谍设备的生产和配售,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和批准。
2.客观要素。本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取照片等特殊间谍设备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销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超出计划生产和范围的销售。特殊间谍设备是国家安全部门调查和保卫的特殊工具。其生产和销售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特殊间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是法律禁止的。因此,除非现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规定和批准,否则原则上属于非法生产和销售。在实践中,涉嫌非法生产和销售特殊间谍设备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由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视为非法生产和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和销售特殊间谍设备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情况,这是因为特殊间谍设备的生产,除特殊特许外,销售是非法的,即国家一般禁止。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间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管理。特许行为一般不公布。因此,行为人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和批准的证据,这表明其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同样,即使经过指定和批准,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和批准范围,超出部分的行为仍应被认定为非法。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特殊间谍设备的行为。实践中常用的手段是自行设计和加工,如设计和加工窃听设备;自行编制,如编制一次性密码本;组装,如购买电子元件组装;改装电子元件等
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从无到有地制造盗窃、盗窃等特殊间谍设备,或者将普通民用设备转化为盗窃、盗窃等特殊间谍设备,就构成盗窃、盗窃等特殊间谍设备的非法生产,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特殊间谍设备,即使其产品质量低于合法生产的特殊间谍设备,也不影响犯罪的建立。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经营特殊间谍设备或者向未经法定使用许可程序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特殊间谍设备的行为。为销售而走私,购买特殊间谍设备的,以非法销售理论为准。但是,如果走私特殊间谍设备符合走私犯罪标准(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则应将两种犯罪分别判处的刑罚作为相关犯罪,并从一个重处罚中进行比较。
3.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4.主观要素。犯罪只能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有利润的目的,不必太苛刻,只要行为人故意非法生产,销售特殊的间谍设备,一般可以认为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