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主客观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有逃逸的客观外部行为外,还必须有逃逸的意图,知道交通事故,逃避法律调查,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的,如果只有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没有逃逸的主观意图,不能认定为逃逸。因此,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
1.确定逃逸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行为人应该知道事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事故,并继续驾驶,则主观上没有恶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不能建立,如果逃逸行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责任,无论是从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当然,这里的知识并不要求肇事者对所有的细节都有具体的了解,只要他们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他们就会覆盖事故。知道可能性,就符合要求。
2.逃避救援义务和随后的逃避责任调查。一般来说,逃逸者不履行救援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一致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不逃避救援义务,但尽可能逃避事故责任或不履行救援义务,但不逃避单一动机的责任,如果前者驾驶受害者严重受伤,受害者尽快送往医院,但离开。只要有逃避救援义务和逃避责任调查的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该被视为逃避。刑法对车祸逃逸者的处罚,造成轻伤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甚至死亡的,处七年以上甚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