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房地产等。但是,犯罪人故意破坏刑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产,危害其他对象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章的有关指控处罚。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破坏或损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破坏是指通过焚烧、砸碎等方式使所有物品失去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失去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公私财产的方法有很多。但是,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必须达到大量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严重情节,是指严重损坏重要物品,破坏手段特别恶劣的;破坏急需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与人结婚的,等等。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情节较轻的,一般违反公安管理处罚款。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获得财产,而是破坏财产。这是破坏财产罪与其他贪婪犯罪之间的根本区别。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通常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除《刑法》特别规定的火灾、过失水、过失爆炸、过失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外,过失破坏公私财产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任何人都不得执行可能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否则,如果财产被破坏,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对方不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被破坏为由向法院起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