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逃避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死亡。这定义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的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事故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
2.为逃避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调查,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救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伤害行为。如果他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将受害人扔进水中,造成重伤或死亡,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交通事故罪并罚。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已经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再被视为前一次交通事故罪的加重情节,否则将违反禁止重复行为评价的原则。
如果事故属于轻微情况,不构成违法,不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可以处以行政罚款,如果人员伤亡不及时治疗,这种情况属于非法逃逸,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需要追究司机的相关刑事责任,一般也需要司法判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