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的要素。犯罪对象。该犯罪类似于内幕交易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披露信息的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交易,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而且违反了证券市场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本基础,投资者了解信息。掌握和应用程度,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利益,使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程序与正常交易程序相同,也在市场上销售证券,但由于部分人使用未披露信息,一步反应市场,因此,使用未披露信息交易和内幕交易直接违反公平。公平。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2.客观要素。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3.主要要素。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7),未披露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二是相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员工,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
4.主观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使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即积极使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公开信息。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主体意外泄露未公开信息,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根据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追究刑事责任。在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工作的员工不得使用未公开信息与他人进行交易,因为使用此类信息交易无疑对其他不知道信息的人不公平。为维护经济秩序,当发现他人使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时,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