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伪造、变更商业检验文件、印章标志、印章、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业检验机构处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罚款:伪造、转售、转让、驯化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伪造、转售特许狩猎证明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更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伪造、变更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伪造森林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核出口制度条例》第十八条伪造、变更、销售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