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体罚和虐待,往往施加肉刑、捆绑殴打、责骂、侮辱人格、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上,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殴打或虐待被监管机构,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犯罪,即监管机构故意虐待体罚和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