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1)吸收客户资金,100万元以上;(2)吸收客户资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