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保障管理秩序。诱惑、容忍和介绍卖淫罪促进了卖淫活动的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其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包括男性。其他人可以是单身或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数量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诱惑、容忍和介绍他人的卖淫行为。诱惑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采取其他手段吸引、诱惑、劝说、鼓励、诱惑和煽动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董、家电、房地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和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聘指标、安排城市户口、交换优质工作、给出国机会等。
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的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荣耀等腐朽思想,或承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至于行为人的诱惑行为,它是通过言语、文字、行为、图片或其他方式实施的,这与犯罪的确立无关。诱惑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实现,谁实现,不影响犯罪的确立。保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提供的地方是指行为人安排专门为他人卖淫的地方或其他指定的地方。例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临时出租的房屋或亲友通过欺骗手段借用的住所以及其他地方和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地方不仅限于房屋,还包括汽车、船舶等其他交通工具。
将自己所有或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出租车提供给他人作为卖淫场所,是当前犯罪的一个新特点。这种方法更加隐蔽和狡猾。这里提供的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所需的物品、用具和其他条件,如为他人卖淫、宣传口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进他人卖淫活动的实现和允许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这种犯罪的允许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允许行为是主动实施的,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的要求实施的,不影响犯罪的建立;是否存在期限,是否盈利,也不是问题。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卖淫者之间搭桥、勾结匹配、实现他人卖淫活动的行为,俗称拉皮条。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的质量规定。它不同于诱惑,也不同于容忍。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双向介绍。例如,将卖淫者引入卖淫者,或将卖淫者带到卖淫者的住所进行面对面匹配,但不排除单向介绍。例如,卖淫者只是向卖淫者提供信息,并与卖淫者勾结。诱惑、容忍和介绍卖淫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诱惑、容忍和介绍他人卖淫的三种行为,无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都构成本罪。例如,如果你介绍他人卖淫,你将介绍卖淫罪。如果你有诱惑、容忍和介绍他人卖淫的三种行为,你将被诱惑、容忍和介绍卖淫罪。如果你不实施惩罚几种罪行。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诱导、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这种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实施诱惑、容忍、介绍他人的卖淫行为,并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但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存在,是否有营利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事实的构成要素,涉及严重违法事实后果的,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程序进行判决。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容留儿童卖淫是构成犯罪的严重情况,具体情况取决于实际情况。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