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本罪的客观表现如下: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较大的金额。
(3)本罪主体为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于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是为了使用而伪造的。变更股票、公司和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发生这一结果的故意行为。我国法律对本罪的量刑和判决处理规定非常明确,涉及非法事实的量刑处理,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特别是涉及金额的不同,因此处罚情况也不同,具体情况由法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