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设立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或者登记,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以及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设立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非法批准或者登记上市申请,导致犯罪成功;

5.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或者登记,造成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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