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所谓上级部门,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领导,如政府领导。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还包括上级部门的具体人员。
至于强制性命令,是指上级部门知道公司成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指示、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或登记。众所周知,公司的成立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首先是提交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审核,没有任何问题,可以授权,如果不符合授权条件,办公室成员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