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2.化妆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中国首次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
4.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护发、护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化妆品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取得批准号;
5.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未经卫生质量检验生产的化妆品;
6.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者和个人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决定销售;等待
第三,本罪的严重后果确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否则,虽然有生产、销售行为,但不造成实际伤害后果或伤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行为,如果受害人使用不当,不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也应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罪论处。所谓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
(1)破坏外表,即导致外表变形、丑陋、功能障碍,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引起较大身体疼痛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受害人因外表受损自杀、离婚、精神障碍等。犯罪的构成不要求同时生产和销售,只要有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之一。即使有两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种犯罪,而不是几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