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残疾等级的,可以根据残疾系数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1.残疾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而丧失部分甚至全部劳动能力,从而减少收入,并给予受害人个人生活的补贴。残疾赔偿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疾水平计算,按照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残疾水平较轻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
2.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是指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配偶、父母和其他亲属在物质和生活中得到支持和支持所需的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的年度消费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累计消费总额。
3.受害人构成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还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