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得允许或继承。
2.死亡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中学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
3.残疾赔偿项目及标准。
因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因失去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医疗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