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误工费、住院食品补贴、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必要费用计算,并按证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所需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国有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人生活津贴:根据残疾水平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确定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至少减少一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