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伤害明显,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伤害需要治疗,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在这个时候,受害者知道这些权利受到了侵犯。如果当时无法发现伤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发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
2.交通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未调解的,自医疗结束或者残疾决定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结束或者残疾决定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结束之日起第二天计算。无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